乌鲁木齐营业执照代办分享到哪些支出能够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征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则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资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预备金支出;
(八)获得收入有关的其他支出.
此外,企业向团体借款利息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则的扣除条件的,不得税前扣除.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绩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则: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范有关税收政策成绩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则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则以外的外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状况同时契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越依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局部, 按照税法第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则,准予扣除.
(1)企业与团体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无效的,而且不具有不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团体之间签署了借款合同.
企业所得税中非广告性资助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不克不及.
企业发作的与消费运营活动有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资助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广告性质的资助支出可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则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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